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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環保局,各直管縣(市)環保局,廳機關各處室,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有效解決環境監測市場供需矛盾,規范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監測機構”)的監測行為,提高監測管理工作水平,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偩至畹39 號)、環保部《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 號)等有關文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名錄登記管理 (一)在河北省內從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的社會監測機構,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編制《河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實施登記管理。 (二)申請列入《名錄》的社會監測機構填寫《河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登記申請書》(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書》”),并按照填寫說明提供資料。 (三)省環保廳對《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列入《名錄》,在省環保廳門戶網站(以下簡稱“廳門戶網站”)公布,同時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四)《名錄》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社會監測機構在人員、重要監測儀器設備、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及相關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 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廳重新申請登記,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明確監測數據采用 (五)列入《名錄》的社會監測機構可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環境監測活動,在其監測能力范圍內取得的監測數據可為環保部門環境管理時采用。數據采用范圍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調整實施。 (六)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委托社會監測機構提供環境監測服務時可從列入《名錄》的機構中選擇。 三、加強監測過程監管 (七)社會監測機構在接受委托開展監測服務工作時,應遵循“誰委托、誰付費”和“誰監測、誰負責”的原則,事先由雙方依法簽訂委托協議,協議應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社會監測機構每年7 月20 日及次年1 月20 日前匯總上半年及全年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情況,填寫《河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項目報告表》(附件2)(以下簡稱“《項目表》”),向項目所在地市級環保部門、省直管縣(市)環保部門報告,接受當地環保部門的監督。 (九)市級環保部門、省直管縣(市)環保部門依據《項目表》和管理權限對社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及業務指導,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并向省環保廳上報。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實施重點檢查: 1、承擔對環境管理和經濟社會有較大影響監測項目的; 2、出現重大環境監測質量事故的; 3、現場監督發現問題的; 4、單位和個人舉報存在環境監測違規行為的; 5、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 (十)社會監測機構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及標準實施樣品的采集、傳送、制備、貯存、處置以及樣品分析和數據處理等監測活動,保證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所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社會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質量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參加各級環保部門組織的質量控制考核、能力驗證、實驗室間比對等外部質量管理活動。 (十二)省環保廳對列入《名錄》的社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進行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技術和管理監督檢查,檢查情況通過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十三)社會監測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環保廳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將其從《名錄》中刪除,列入“黑名單”,并將相關情況在廳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1、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2、出現重大環境監測質量事故的; 3、現場監督發現問題,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超越能力范圍,或借用環境監測資質認可證書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的; 5、人員、重要監測儀器設備、業務范圍等發生較大變化未重新提出申請的; 6、相關資質認可證書有效期滿或被吊銷的; 7、非法轉包環境監測服務的; 8、其他影響環境監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 (十四)從《名錄》中刪除的社會監測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附件:1.河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登記申請書 2.河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項目報告表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5 年8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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